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不同?

2022-2-16

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不同?


法妞问答


 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,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。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,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。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,并返还该物的合同。该合同是实践性合同,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。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不同?


  法妞网友咨询:


 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不同?


  律师解答:


 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,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,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、起始时间,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,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,前者为成立时生效,后者为交付时生效;前者均为有偿,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。


  律师补充:


  保管人合同存货人是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,即仓储合同的主体。在仓储合同中,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只能是仓库营业人。仓库营业人可以是法人,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、合伙、其他组织等,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,也就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。仓储合同中,保管人对货物负有善管义务,如有损害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特别是,涉及到危险物品的保管,通常保管人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保管条件。因此,作为存货人,应当在签约前谨慎确认保管人是否具备相关资质、条件,同时,签约以后也要留意保管人的资质等的变化。


 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一章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,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,并返还该物的合同。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、就餐、住宿等活动,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,视为保管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。888条第二款的增加告诉我们:在购物、就餐、住宿等活动中,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,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先被推定为保管,这种实体法确定程序法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方式,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。